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安全穩定工作制度
(2024年6月25日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建設平安校園,營造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教育教學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國道路安全法》、學校黨政印發的安全穩定工作相關文件等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總體要求
第一條 安全穩定工作包括校内及學院組織校外活動的安全穩定管理。
第二條 安全穩定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黨委領導、行政負責、部門管理、人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第三條 安全隐患管理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隐患排查網格化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條 學院成立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副書記、副院長擔任,成員由學院團委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系部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等組成。學院安全穩定領導小組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省委、省教育廳、校黨委、校行政及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穩定工作的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預案和落實方案,督促學院内設各部門和全院師生員工做好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
(三)檢查各項安全穩定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研究和解決安全穩定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排查、安全問題處置和突發事件應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種影響校園安全與穩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加強對學院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五條 安全穩定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對學院師生員工開展法制、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意識形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政治意識、法治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二)收集掌握學院内涉及治安、維護穩定、安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動态信息并按規定上報。
(三)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和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學校和學院各項安全防範工作措施。
(四)維護學院安全與穩定,對發生在校園内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調解處理學院内部治安糾紛;維護學院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及時掌握、化解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和事件。
(五)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加強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檢查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賬和工作記錄。
(六)做好學院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管和落實,指導督促院内各部門做實做細安全工作。
(七)建立健全體育社團指導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九)建立和完善實驗室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教研室、辦公室等學院公共空間的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巡查措施,健全工作台賬和責任落實機制。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六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态工作,打牢維護學院穩定的思想基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主題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學院管理幹部的作用和課程思政教育的作用,加強師生員工的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穩定教育、師德師風教育和教風學風教育,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和學生社團管理,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
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過不同的形式,對學生開展國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财産安全、網絡安全、疾病預防、心理健康、避災避險、防賭、防毒、防艾滋病、防傳銷、防電信詐騙和網絡騙局等内容的安全教育。開學初、放假前、敏感時間節點等,有針對性地對師生集中進行安全教育,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加強心理咨詢教育工作,積極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詢服務。
第七條 嚴格落實實驗室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制度。嚴格按照學校安全要求落實參賽安全教育,嚴禁将非教學、訓練、比賽用具等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帶入教學訓練比賽場所。
第八條 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宿舍安全相關規定要求。禁止學生在宿舍内私接電線及使用熱得快、電熱毯等大功率電器;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險物;禁止留宿異性;禁止飼養動物。
第九條 落實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要求,教育師生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内通行,按照規定的線路和限定的時速行駛,并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
第十條 加強對院内重點部位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危險品管理、使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能夠認真落實安全工作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保證學院所使用的體育場館、學生宿舍、比賽場所等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十二條 加強對學院網絡的安全管理和信息發布管理,避免有害網絡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賽事活動,應當根據活動的規模,逐級報批,制定并落實安全防範預案和應急工作預案。
第十四條 對身體和心理有異常狀況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不宜在校學習的,應當勸其休學或退學。
第十五條 學院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要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職責,經常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内容包括:
(一)各種安全管理制度、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二)安全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
(三)體育教學設施、實驗設施、運動場地、訓練比賽場所等的安全情況;
(四)學生宿舍衛生及安全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第十六條 加強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點排查敵對勢力向高校滲透情況、學院宣傳陣地管控情況、網絡信息監控情況、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特殊師生的思想狀況、學院内部安全管理情況等,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師生在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态。對排查出的問題要逐一登記造冊、逐一落實責任、逐一跟蹤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加強抵禦和防範校園傳教滲透工作。學生管理教師應切實抓好信教情況定期摸排工作,落實涉及宗教問題的日常管理要求,把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落實到學院教學和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八條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體育課堂教學、報告會、研讨會、講座、論壇管理,保持正确的輿論導向,按照學院規定進行相關活動的報批。
第十九條 建立安全穩定相關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穩定工作、安全穩定責任落實、安全穩定檢查、安全穩定隐患消除等情況。安全穩定檔案作為實施安全穩定工作目标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健全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校内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實下列安全穩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值班值守制度;
(二)完善重要部位、貴重物品和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完善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四)落實消防、交通、安全生産管理日常教育、定期檢查巡查工作要求;
(五)落實大型體育活動、訓練競賽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六)落實教學、科研、實習、實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七)落實學校關于師生外出請銷假的工作要求;
(八)落實學校安全教育、培訓相關工作要求;
(九)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檢查、考核、獎懲工作要求;
(十)落實學校有關教師、學生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工作要求;
(十一)落實學校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要求;
(十二)落實聚集性活動應急預案工作要求;
(十三)落實學校關于安全隐患排查和問題整改相關要求;
(十四)落實學校信息報告制度;
(十五)落實學校值班值守制度要求;
第五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二十一條 完善安全預警機制,組建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快速反應隊伍,定期進行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做好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物資準備。
第二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突發公共事件,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組織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院及師生員工人身、财産安全。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及時逐級上報,做好善後工作與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對安全穩定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因不重視安全穩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實不到位,防範措施落實不得力,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校内有關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存在隐患不按規定整改的,學院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要及時介入,處理處分相關責任,并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能及時完成;并對整改不力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穩定工作納入學院年度目标任務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依據本規定,相關院領導和内設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任務,明确工作責任、嚴格執行安全工作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穩定管理工作責任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